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完善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根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以及《郑州轻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各二级学院(中心)的共享实体平台。各二级学院(中心)参照本细则对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价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03类(仪器仪表类)和部分04类(机电设备类)的仪器设备。
(二)以设备入账时间为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含)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条 单价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参加效益考核。
第五条 使用效益考核的具体内容,参照教育部在全国推广的效益评价体系和方法,评价内容分为机时利用、人才培养、服务成果、服务收入、基础管理等四个部分。每部分考核内容满分为100分,总分由四个部分加权计算得出。权重分别为“机时利用”35%,“人才培养”5%, “服务成果”10%,“基础管理”50%。
1.基础管理包括有无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是否完整、设备性能维护是否完好等。
2.使用效率为考核期内大仪使用情况,按有效机时和额定机时数比计算。通用设备的额定机时按1400小时/年,专用设备按800小时/年。
3.人才培养为进行培训操作该大仪人员的情况。
4.服务成果包括利用该仪器设备完成的科研成果情况和对校内外开放共享情况。
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郑州轻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附件1,下称《效益评价表》)。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分为机组自查、学院核查、学校考核三个阶段。
第七条 机组自查由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是: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依据《效益评价表》要求,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工作;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考核小组。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主管领导、相关设备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学院考核及核查,主要任务是:对本学院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对每台仪器自查所填报的各项数据,按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定、评分;按时将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和《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分级
第九条 各院级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认真组织核查,并按时将材料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否则不予参评;各学院和机组应实事求是,如实填写各项数据,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者,经核实后,将取消该机组的评奖资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得分高于85分(含)为优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 年有效机时未达定额机时标准80%的;
(二) 综合评审得分低于 60 分;
(三) 全校机时数最少的 10 台(套)设备(机时未达定额标准)中,该院级单位设备台套数占比超过30%;
(四) 年使用机时不足定额机时标准的设备台套数占本单位应开放共享设备总台套数的比例超过40%;
(五) 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六) 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 影响。
第十三条 除优秀、不合格外,其他为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院级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共享设备的维修补贴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在有条件而未认真开展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造成使用效率低下的院级单位,将在全校范围予以通报,并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停止该院级单位同类型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三)两年内在申报项目时不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四)对于共享效果较差的通用设备进行跨单位调剂或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郑州轻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doc
附件二:郑州轻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