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调动教学、科研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积极性,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郑州轻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的建设和使用遵循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合理收费的原则,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组织管理工作;大型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学院负责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平台范围。学校所有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单价或成套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可加入平台。
1. 单价或成套总价在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平台,如不加入,须由所在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 单价或成套总价在1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学校及设备管理单位认定需要共享或所在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共享平台;
3. 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通用性较强的设备,所在单位也可提出申请加入共享平台;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汇总加入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清单(名称、品牌、型号、基本配置、存放地、设备管理(操作)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收费标准等),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审核后在平台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
1.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
2.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
3.其它服务。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凡国家或省级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中心)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由所在单位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照以下要素:
(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五)人工费等。
原则上校内技术服务的收费应低于校外服务的收费。
第八条 凡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有关费用,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验(不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
第九条 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校内收费通过校内转账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以实际测样量为准;校外服务需签订服务协议并先办理缴费手续,由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 每年年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合财务处核算共享服务收入。共享服务收入的50%由学校下拨到二级学院实验室,专款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配件及耗材购置等;30%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共享绩效考核情况核发到学院,作为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奖金;20%归学校,建议纳入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发展基金,用于全校实验室技术人员学习、进修、培训、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小型配套设备购置等;共享服务收入结余自动滚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所有技术服务均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服务;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一经发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共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如下:
(1)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并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2)做好实验室安全和设备使用及维护情况记录;(3)在提供服务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申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用户的要求如下:
(1)用户可通过平台网站查询平台中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在平台网站进行预约,并说明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实验室(中心)提前做好准备,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正常使用;(2)用户预约后应按有关要求依约定进行测试或委托机组进行测试,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3)用户在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遵守设备所在实验室(中心)的有关规定,服从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4)实验完成后,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评,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及收入进行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