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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设备处  发布时间: 2023-12-13  浏览次数: 34

各学院(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抓细抓实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使用特种设备,保障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安全风险。学校决定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树牢安全红线意识。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1.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全校教学、科研各级各类实验室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

纳入国家监察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本次专项治理内容主要包括各学院(中心)要组织本单位师生认真学习相关法规规定,使相关师生熟知相应特种设备分类标准及具体规范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重点排查消毒、灭菌、供气、制冷等领域用压力容器(包括各类高压灭菌锅、气瓶、气体发生器、反应釜、储气罐等)和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起重机械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各学院(中心)须明晰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摸清特种设备底数,对各类特种设备名称、类别(性质)、设备及安全配件(如压力表、安全阀等)检验校验期限、存放地点、存放数量、管理人员等情况做好统计,分类管理。

2.各学院(中心)要做好特种设备和操作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记录,根据特种设备的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应标识,妥善保存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等五类资料文件和记录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天内使用单位须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3.各学院(中心)要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制定对应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张贴上墙,做好培训和演练记录。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等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4.各学院(中心)要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定期送检,确保特种设备本体和安全保护措施及附件完好有效(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阀、安全帽、防震圈、压力表、固定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齐备有效(如涉易燃、易爆、剧毒气体的实验室气体报警器配备,联锁控制装置等),安全警示、检验标识醒目清晰(如高温警示、气瓶颜色、气路标记、检验期限等),采购、使用、检验等台账准确清晰。

5.各学院(中心)要认真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全面安全检查,彻底排查隐患,做好排查整改台账记录,并将台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坚决完成整改闭环,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严禁违规操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1213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docx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x

附件3 GB T 34525-2017 气瓶搬运 装卸 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docx

附件4 特种设备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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